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31 闽地税政二[1998]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中有关涉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9、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免征各种税费。
15、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各级社保机构分项记帐,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财政厅、劳动厅另行制定。
24、鼓励各类新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安置本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