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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07 闽地税政二[199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1998]13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意见摘发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经营货主码头、高速公路、电站等基础设施可参照《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15号)执行。”

  二、“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和效益达到省政府规定条件的要列入省重点企业,享受《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若干优惠政策》(闽政[1997]28号)

  三、“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程度较高,并对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的,可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