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11 闽地税政二[20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
一、加强
律师事务所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工作要结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闽地税政二[2000]93号
转发
国税发〔20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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