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5-22 闽地税发[20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工作,根据《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
(一)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四)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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