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6 厦地税政二〔1999〕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49号
,已刊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9年第5期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后,应于9月底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申请。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经基层局初审后,于11月底以前报送市局,经审核属于技术开发项目的,由市局发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二、取得立项确认书的技术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企业若不能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准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优惠,但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企业应填制《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应纳所得额审核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时附送技术项目立项确认书和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局要严格按《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