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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14 闽地税发[1997]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文,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并明确如下: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