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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福州市区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福州市区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国地税联〔200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57号闽国税发〔2004〕105号转发)的精神,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先在福州市市区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及范围
  凡在福州市市区范围内(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经济开发区、琅岐经济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应到联合税务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核发加盖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上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
  二、联合登记的主要做法
  (一)设立联合登记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定点市国税局一楼(紫阳立交桥旁)作为市区联合税务登记的办公场所,并各派2-3人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成立“福州市国税局、福州市地税局联合税务登记中心”,实行“一站式”办证,“一窗式”受理,“一本证”发放。
  登记中心窗口主要设立“登记受理”、“缴费领证”、“咨询”等窗口。
  登记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
  2、受理注销税务登记;
  3、处理税务登记违章事项;
  4、录入登记信息;
  5、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6、打印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7、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8、国税、地税间的数据交换;
  9、登记资料的传递;
  10、提供税务登记咨询服务;
  11、市国税局、地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一个窗口受理,统一流程办理。即由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一次办结,纳税人立等取证。受理→承办→缴费→领证(具体流程见附件1)。
  (三)统一资料,信息共享。即纳税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的,应提交由国税、地税统一制定的资料、证件、登记表格,实行内资、外资企业统一登记表格,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具体见附件2);对纸质资料,经办人员应于当日下班前装袋密封,于次日上午按照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领取登记资料,并做好签收手续,纳入正常管征。马尾、琅岐因地理位置的因素可考虑一周交换2—3次。
  (四)统一代码,共盖印章。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榕税字350100+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在《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同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专用章。
  (五)证件收费,一方收取。实行“一本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只缴纳一次证件工本费,实行国税或地税一方收费的办法,不重复收费。
  (六)登记违章,一方处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时,有违反《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