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9-03-04 闽地税发〔2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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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十四条“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按月预缴、定期评估的管理办法”中“按月预缴”的规定废止、第十七条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深化
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将企业按一定方法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类别特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类别管理重点,实施类别专业管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建立“管理对象明细、管理重点突出、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人员适应”的
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全面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类科学、重点突出、管理到位、服务优化。
第五条 依托信息化实施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扩充征管系统信息资料,并加以充分利用,为分类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
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办法
第七条 根据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㈠按收入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实施重点管理;
㈡按行业特点确定行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㈢按企业特点确定特殊类型企业,实施特殊管理。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一) 上一年度实际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
设区市局、县(市)区地税局可以根据本地管理需要调低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业为行业管理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建筑安装企业;
(三)交通运输企业。
第十条 下列企业为特殊类型企业:
(一)汇总纳税企业;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对下列涉税事项实施特殊事项管理:
(一)减税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报批类和备案类事项;
(二)企业异常申报;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税事项等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税源情况及实际征管力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其他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由县(市)区局根据上述分类办法进行认定。重点税源企业一年确定一次,省局、设区市局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后下发公布。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一节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
按月预缴、定期评估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即有条件的县(市)区局可以将重点税源企业集中到指定的机构实施管理。不实行指定机构管理的,应在分局、所指定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分级监控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分层级管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二)监控管理。税收管理员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基管理、监控分析、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等工作。
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按月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对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变化异常的,应查找原因,提出征管建议,并对征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月预缴是指被列为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定期评估是指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每年的纳税评估不少于一次。汇算清缴结束三个月内,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对本级重点税源管理企业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担任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
(二)从事税收管理或税收稽查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有较高的税收政策业务水平;
(四)熟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可采取组织抽调、竞岗等方式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
对于确定为设区市局以上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表现突出的,可以在提拔任用、学习培训、绩效考评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节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管理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行业预警值管理、行业规范管理和行业评估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相对集中管理是指在税务分局、所指定具有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业预警值管理是指:按行业设定预警值,预警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额的比率。查账征收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额的比率低于预警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约谈,对发现异常又无法说明或解释原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所称预警值由省局或设区市局设定。
第二十五条 行业评估是指根据行业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指标,定期进行评估。行业评估可以采取分级评估的形式,具体评估办法和评估期限由省局或设区市局制定。
第二十六条 行业规范管理是指:根据行业特点,编写行业
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确定具体管理内容和方式,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第三节 特殊类型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殊类型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办法,由税务分局、所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督促办理税务登记。要督促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辅导、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要加强当期没有应税收入或处于减免税期间的申报管理,规范企业申报行为。
(三)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了解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情况。
(四)严格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