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和征收率的通知
2007.12.19 宁地税发〔2007〕34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我区现行的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征收率是2003年10月起执行的,随着非公经济的发展和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提高至1600元后,现行的
个体工商户
核定征收起征点、征收率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为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除交通运输货运行业以外的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除交通运输货
运行业以外)实行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收入5000元,
核定征收计算率调整为: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部分,适用征收率为1.5%;15000元以上的部分,适用征收率为1%。
核定销售(营业)收入额
核定征收计算率 速算累加数
5000-15000 1.5% 0
15000元以上 1% 75元
二、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