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州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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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以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的授权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以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精神,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执行时间
(一)我市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执行时间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