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28 闽地税政二[200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2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结合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现有软件企业和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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