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22 闽国税流〔1998〕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
商业企业
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
商业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加强
商业增值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
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切实把
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与组织税收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同时,针对当前
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申报不实以及停业增多等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
商业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
商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强化
商业企业税收征管,实施对
商业增值税收入实行单列考核。
二、加强
商业企业销项管理。近年来,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在
商业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控管措施,但销项管理相对薄弱。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对
商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对企业进项实行控管办法,更要对企业的销项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
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