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6-07-25 闽国税流〔1996〕0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函〔2002〕247号)规定,第十一点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第六、十、十一、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
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经研究,现予明确如下:
一、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清水笋,应按17%货物中的罐头食品征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木屑、木片、木炭、木粉、木坯、竹屑、竹片、竹坯、竹蔑等产品,应按工业品17%税率征税。
三、活性炭属于“其他有机原料”,应按在17%税率征税。
四、麦芽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液氨不属于“化肥”产品,添加剂不属于“饲料”范围,以上三种产品均应按17%税率征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提到的“机构”是指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仓库、车间、门市部、办事处等。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