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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2008〕169号 

修订注释: 本篇法规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公告》(2011年5月10日发布)废止 


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第三直属分局发[]2008)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转让离婚分割的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