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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09                                           闽地税发[20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闽政文〔2005〕6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体育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以下机关、团体或企业、个人颁发的其他奖励(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   闽政文〔2005〕62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