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7-13 川国税函[2009]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二)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三)坚持验旧购新制度。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