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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120号 2006-7-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1、《通知》第一条中所称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投资方取得开发产品再销售时,无论该项目在开发企业是否已经结算计税成本,投资方均按照投资额作为分回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3、《通知》第八条第一款中,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预提(应付)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必须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税前扣除。
4、《通知》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规定时限,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后的次年4月30日前。
5、《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损失时,按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四十七条处理。
6、《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中,凡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可以按税收规定的标准向后结转扣除,但结转期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广告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于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的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必须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视同销售,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同时,允许按照相应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不再扣除相关折旧或摊销费用,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计税毛利率的确定问题
1、《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称经济适用房必须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