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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6〕38号 2006-07-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