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81号 1991-09-23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各单位相继提出若干
印花税具体政策界限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物资局燃料公司与煤矿签订“煤炭订货合同”的贴花问题。此条作废
物资局燃料公司根据市计委下达计划,与各地煤矿签订的煤炭订货合同虽只是负责订货、发运数量、解决煤炭分配管理等问题,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所签合同反映了双方的供需关系,并据此确定为供货凭证,故仍需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此条作废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它名称),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其凭证的性质和用途确定为: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组织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等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三、关于企业集团性公司内部所签订的各类计划、加工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