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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认定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我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累计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操作办法,省局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认定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