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炭
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各市拟定折算率务于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同时附报相关数据及测算方法等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开采并销售或自用原煤、洗选煤及洗选煤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
资源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煤炭
资源税。
第三条 煤炭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第四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煤炭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纳税人能提供运输发票的允许扣除相关运输费用,不能提供运输发票的不得扣除运输费用。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
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