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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37 1993-01-22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市劳动局、市体改办印发的《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不超过当地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110%的范围内,核定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的规定。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各自的工资基数、经营情况等特点在下列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本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后不再变更。
1、以当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的110%作为计税工资标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由财税机关计征所得税。
超计税工资标准额=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全市全民企业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平均人数×110%)
如股份制试点企业上年实发平均工资已高于上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平均工资10%以上的,可以本股份制试点企业上年实发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作为计税工资标准,超过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
超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