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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8-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湖北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对其所属分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省区(不含武汉市)范围内来伊份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8月1日起,对来伊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定率预征、总店统一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按照当期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当期预征增值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店汇总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从2012年8月1日起,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的预征率暂定为3%。
三、各县(市、区)以中心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其确定为增值税缴纳单位。各地中心店和分店名单由省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四、总店和各地中心店及分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来伊份经营所需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