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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8〕173号 1998-10-0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分局要求市局对 沪国税流[1996]17号文有关涉及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增值税征退税方面的具体操作口径予以重申和明确。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不包括有自营进出口权执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下同)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费支出按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中予以轧抵,其进项税额应全额计入外销货物的成本。因此,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内外销货物的运费支出,必须按 沪国税流[1996]1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所明确的计算公式按内外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予以分拆。
二、出口企业已计入出口库存帐的出口货物发生内销时,其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方能将其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相应核销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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