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257号 2000年4月1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的规范化,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并在系统内通报检查结果。此项工作将列入量化管理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分局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办法有抵触的,按此办法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核工作是对双定户定额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审查的工作,是规范双定户定额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复核工作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列为各分局当年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复核规程
第五条 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按各自的管理范围组织复核工作,宝安、龙岗分局各征收所参照以下复核规程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科室拟订复核名单,报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二)主管科科长将经审批的复查名单安排小组复查。复核小组至少2人以上,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
(三)主管科根据《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将复核结果通报对应管理科(指征收分局的管理科和检查分局的检查科,以下同);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六条 市局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