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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7-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2003元[(66782÷12)×3×12%)]。
二、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适用期间(年度)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对于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在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1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