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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8〕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有奖仅设发票即开即奖,即开即奖又称刮刮奖。
第三条 发票有奖的范围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有奖发票为单页三联式,由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组成。有奖发票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票面金额为1元以及5元的发票暂不参加发票有奖。
第二章 布奖和兑奖管理
第四条 发票即开即奖是指消费者取得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并在票面预置奖区的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后, 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并可据此兑取奖金。
第五条 即开即奖发票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布奖。奖金总额为每年5000万元,奖金等级为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800元、3000元共七等,根据全年发票用量,按照一定的中奖比例随机设奖。
第六条 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由市地税局委托经营者代垫兑付奖金,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的(含100元),由市地税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委托银行兑付发票奖金(以下简称代兑银行)。
消费者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经营者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兑奖。持有中奖发票的自然人即为中奖人。
第七条 中奖人应当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或作废发票;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票面中奖信息经过涂改的;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分离的;
(五)票面严重损毁,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以单位名义兑奖的;
(七)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