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8〕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辽地税行[1997]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