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06 大地税发〔200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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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流转税未达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
征管法》,下同)及其
实施细则以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税未达起征点是指
个体工商户月份商品销售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或月份营业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所规定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为月份营业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按次纳税为每次(日)营业收入100元(含100元)以上。
第三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执行;营业税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第四条 未达起点
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遵循依法、规范、简便、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实行直接申报、报审征收、简并征期的申报征收方式。
第六条 未达起征点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征管综合部门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由管理科(处)负责。
第二章 流转税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第七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未达起征点书面认定证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暂未下达未达起征点认定证明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对应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名单,作为地方税收未达起征点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 营业税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
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申请书》;
二、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进行核定;
三、经核定
个体工商户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下达《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和《(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下达《营业税达到起征点通知书》,如需明确申报、征收方式的,应下达《(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
第九条 未达起征点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向未达征点
个体工商户下达《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十条 新办税务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办理完税务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和程序对其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场内
个体工商户按其承租摊位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将其摊位确定为“达到起征点”;未达起征点的,将其摊位确定为“未达起征点”,不改变其申报征收方式。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应于认定的当月在“V2004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模块——管理信息认定——未达起征点认定画面予以确认。其中经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标志为“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标志为“营业税未达起征点”。同时将其主税种申报方式确认为“直接申报”征收方式确认为“报审征收”。纳税申报期限确认为每年的1月和7月;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资料不录入“V2004版”征管软件中,已录入的予以修改。
第三章 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账簿及户籍管理
第十三条 未达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
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账簿或者按照《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