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03 川国税函[199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8〕155号
)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省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
一、问:我省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普遍采取定额征收
增值税的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由于点多、流动性大,计税收入难以核实,给
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我省大部分地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采取定额征收
增值税的办法。根据我省情况,各地在执行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免征
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因此,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一律免征
增值税。
(二)国税机关征收生猪
增值税,必须依法征收。坚决反对和杜绝搞“摊派”和收“人头税”。今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向农民收生猪空头税的紧急通知》(川办发[1996]8号)明确,对生猪经营和流通环节发生的诸如
增值税等其他税收,不能按人平摊,转嫁给生产者,加重农民负担。这个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
(三)生猪
增值税定额的确定,应坚持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统一的原则,避免随意性。生猪
增值税定额一律依前三年当地生猪平均售价(收购价)进行测算,由县国税局核定后报市、地、州国税局备案。由于市场价格变化需要调整的
增值税定额,也按此办理。各市、地、州国税局要注意照顾县与县之间,以及本地与地、市、吡邻县之间定额的衔接。对县所确定的定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偏高或偏低的,地、市、州国税局有权进行调整。在同一县(市)内生猪
增值税只能核定一个定额。根据省局近二年的摸底调查和省畜牧食品局提供的资料测算,并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我省生猪
增值税定额在每头18-30元之间为宜,供各市、地、州参考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经营生猪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流动性大,生猪
增值税难以征管,偷税逃税常有发生,要加强征管,以法治税,应收尽收。
(五)税改后,国家制定了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类征收的
增值税给予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各地要认真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猪肉业务与非国有、集体商业企业、个体户的经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各地国税机关在进行返税审核时,必须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和防止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钻国家税收空子,骗取返税的现象发生。对偷骗国家税收的行为,一经查实,除退回已返税款外,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
二、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点规定,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作为视同销售征收
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确定征收
增值税?
答:在实际工作中,应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间相互移送货物不用于销售,所移送的货物(如原料、半成品等)经加工后收回,不属于细则第三条规定货物销售性质,在移送环节不征
增值税。
(二)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相互移送货物,所移送的货物不再收回、直接用于销售的,应按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点规定执行。经加工后销售的,应按增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点规定征税,并应按规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问:目前,铁路货票各栏目的费别发生了变化,其允许计入运费金额计算扣除的项目应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