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4年11月8日 黔地税函〔2004〕3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主送:略
为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欠税公告由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内容应符合《
办法》第五条规定。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和稽查局在办案中发现的符合《
办法》规定应进行公告的纳税人,由有权地方税务局统一进行公告。直属分局和稽查局应按规定时间将欠税纳税人的相关材料送本级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建立欠税情况核查制度。近期要对辖区内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准确的核查,核查的范围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和虽未办证但已纳入正常征管的纳税户。
三、经核查,凡是符合《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欠税类别,登记造册,按期进行公告,对同时符合《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