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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宣地税函〔2008〕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条款修改
(2008年4月30日宣地税函〔2008〕96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修改。)



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