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函复【全文废止】
2003.05.28 宁地税函〔2003〕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永宁县地方税务局:
对你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永地税发[2003]82号文)反映的永宁供电局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你局在2000年曾经反映过,经研究函复如下:
供电贴费是国家授权供电部门向用电业户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对供电贴费征税问题,国家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贴费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因此对贴费是否征税主要涉及贴费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问题。
对预算管理问题。1994年3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文,规定“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于1995年1月又制定下发了《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文,规定:“行政性收费,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1998年6月,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