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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典”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典”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05                                                吉地税发〔200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吉财法[2003]665号)后(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地在组织落实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省局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缓税问题

《紧急通知》第二条中的“缓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意义上的缓税,各地不得“以缓代免”。

由于“非典”疫情时期缓税企业较多,为提高工作效率,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缓缴税金,不再按征管法规定上报省局批准。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享受缓税照顾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所实现税款,按税收会统核算要求正常记录、核算缓税数额。待缓税期满后,根据疫情影响情况,统一明确是否再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问题

凡《紧急通知》中所列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不需报省局和市(州)局审批。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减免的税收进行认真审核,即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又要防止非减免范围的纳税人乘机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