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8 云国税发〔1998〕3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审批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经研究,对几个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作销售帐的时间要求
1.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作销售帐的要求:在货物报关出口经海关验放,取得承运收据或铁路运单、已装船提单、空运运单后凭外销发票当月作销售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