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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57号 2007-1-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的管理,从源头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降低比对异常票的比例,减少后期核查工作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1、各地应继续加强对纳税人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方面的辅导。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