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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483号 2000-7-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通知》第十条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权限:企业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其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通知》要求的各项资料。主管检查分局进行严格审核后呈报市局,市局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分送相关检查、征收分局。
检查分局应将市局批复文件送达企业,并将其录入电脑;同时应对企业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优先税务检查。
二、关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