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60号 2001-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已被浙地税发[2007]69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37号
)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免税范围
(一)“我省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