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07 黔国税发〔200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6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所得税减免,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国税发〔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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