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供备案审查: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凭证;
(四)每位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