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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92号 2004-9-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省政府令184号)(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公布实施后,部分市州反映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了,不便于基层执行。经省局研究,现予以明确:
一、关于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的政策执行问题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可按照《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原已按房产原值1.2%,按租金收入18%全额征收城市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