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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国税局 财政局 二00六年四月)

为更好地贯彻《市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通政发〔2004〕93号)、《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港口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装饰装潢、修缮等工程,下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按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一)市区范围内(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应征收的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对市区属地税部门征管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拍卖行等企业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港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建管处、产权交易中心等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相关的单位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基金、社保费)实行统一征管。对属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仍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三)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建设项目税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接受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业务指导,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登记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业通用发票的开具、代征项目税收等事宜。

二、项目登记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港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联系,直接获取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按照建设项目及时进行登记,从源头上掌握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重大房地产业项目,要从土地拍卖、立项、征地、规划、设计、开发、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二)市区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以后,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项目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所在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三)对已开工但尚未登记的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项目办申请补办建设工程项目登记,也可由施工单位在申请开具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前补办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所在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单位、施工面积、施工期、工程造价等。同时,对总承包单位、转(分)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各区项目办应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巡查和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发现本辖区内有尚未登记的项目的,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税款征收管理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建设工程项目取得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款)时一并征收。其中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征,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