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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2)243号2002.08.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5号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单位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和转让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等因素,加上前段时间误认为土地增值税要停征,放松了征管,造成征管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此,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