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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02.01 冀地税发[1996]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文化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情况,共同做好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要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支付应扣未扣税款,其税款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