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征税问题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5〕067号 1995-03-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资源税政策法规过程中反映的若干征税问题,经全省营业税、资源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混合矿产品如何确定适用税目计征资源税的问题混合矿产品即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成份的矿产。对混合矿产品计征资源税时,应以主产品(即主体矿)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二、关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如何确定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问题为了解决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依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以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规定贯彻执行后产生的税负不平、不利于部分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活动开展的矛盾,对我省在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