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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7]7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出台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1日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7]7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苏州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由于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时,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期间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无法审定,因此在项目登记时统一将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第三条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应符合的条件是:

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地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在工程所在地规范设置会计账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

3.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认为在施工期间能够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可在从事的建筑安装项目达到以下几个条件之一时,向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申请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

2.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已完成竣工结算报告;

4.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五条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项目营业税最终清算完成前,向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提出查账征收申请,并上报《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附件一)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条    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对企业的查账征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维持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    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收入发放情况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且金额较大,为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管理质效、提高纳税遵从,对于其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根据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条    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在受理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当天),将未维持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传递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九条    风险监控机构收到风险信息后,对风险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