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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依法治税,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管理秩序。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在同一区域(县、区)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相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主要针对以下税务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