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6]61号 2006-10-23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局令﹝2005﹞13号)、《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5]205号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各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总局有关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在认真清理现有
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下列问题作如下明确:
一、现有所得税非许可类审批项目
(一)所得税税前扣除类
1、财产损失(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审批;
2、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二)减免税类
1、第三产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3、“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4、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5、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6、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7、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8、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9、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