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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6-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管理问题提出贯彻意见并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合同能源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