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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52号 1995-10-1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5]40号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分局来电询问,要求对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办取得的组办等收入的纳税地点问题,展览、展销会主战场地的认定问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概念问题等予以进一步明确。现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市单位或外地单位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的纳税地点问题:
1.本市单位独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本市二家以上单位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是分别收取组办等收入,应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一家单位收取后再分成给其他联办单位的,应由收取组办等收入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他联办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如果以联办临时组委会来收取组办等收入,应由临时组委会开具发票并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是分别收取组办等收入,本市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外地单位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本市单位收取后再分给外地联办单位的,则由本市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外地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反之,则由外地单位向展览、展销会场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